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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有41項符合搜索強險理賠的查詢結果,以下是第1-10項。
實事資訊 孤寡老人意外身亡 交強險理賠該給誰
摘要:最近發(fā)生這樣一件事,受到網友們的廣泛關注。牟某駕車路過湖北荊州市所屬的石首市時,在建寧大道上將橫過馬路的鄭大爺撞倒,導致其當場死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駕駛員牟某負此次交通事故全責,死者無責。事故發(fā)生后,鄭大爺生前居住地的居委會為其料理了喪事。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牟某向作為死者受益人的居委會賠償喪葬費11854.5元、死亡賠償金138145.5元,共計15萬元。牟某付款后向財險公司申請交強險理賠,保險公司以死者鄭大爺受益人不明確為由,拒絕受理此案。牟某遂以財險公司為被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交強險理賠糾紛訴訟。審判結果牟某向一審法院提出兩項訴訟請求:一是要求判令財險公司向其支付交強險死亡賠償金11萬元;二是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原審法院經庭審查明:原告牟某向被告財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雙方簽有交強險合同;牟某駕車出險,導致鄭大爺死亡,有事故地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fā)生后,居委會為鄭大爺實際支付喪葬費11854.50元,有相關票據;牟某向居委會給付15萬元賠償金,有交管部門依法組織調解達成的賠償協議。原審法院據此認為,涉案的交強險合同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原告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所受到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要求按交強險死亡賠償金限額支付11萬元的訴求應予支持。被告引用最高法院《關于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復》拒賠的理由不能成立。判令保險公司向牟某支付保險金11萬元。財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某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1.死者無身份證明,屬無戶籍人士,不能證實其為該居委會居民,只是該居委會救濟對象,而救濟金由民政部門下發(fā),根據最高法院23號批復,居委會無權接受該筆交強險賠款;2.最高法院23號批復以及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條例》只能規(guī)范農業(yè)戶籍人員,不適用于城鎮(zhèn)戶籍人員。原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依法改判。二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一致。在案件實體處理上,二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牟某)為死者實際支付了喪葬費11854.50元,依照交強險合同約定,上訴人(即承保本案事故車交強險的財險公司)應當向被上訴人賠付該損失。至于被上訴人向居委會支付交通事故第三者死亡補償金138145.50元,因該居委會不是法定賠償權利人,不具備向賠償義務人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主體資格,故不能認為被上訴人已向涉案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即受害人履行了賠償義務。原判適用法律不當。二審法院依照我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撤銷原判;改判財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五日內向牟某支付保險賠償金11854.50元;駁回被上訴人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有三個問題值得關注:一、從交強險功能看死亡賠償金的作用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的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凡是在我國境內行駛上路的機動車都必須投保交強險;同時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具有經營交強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依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我國的交強險制度更加強調交強險的基本保障功能,更為重視對受害人損失的填補功能,相應地,交強險在其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侵權責任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分離。因此,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首先由交強險在其責任限額范圍內(包括分項限額)予以賠償。按照2009年《交強險條款》規(guī)定,對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死亡傷殘限額為11萬元。在此限額項下,賠償的范圍有喪葬費、死亡補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梢姡绻芎θ艘蚪煌ㄊ鹿手聜職?,傷殘賠償金主要是用于填補受害人本人的損失,可以保障受害人能及時就醫(yī)、順利康復;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死,死亡賠償金則用于填補受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從經濟上幫助其支付死者喪葬費用、親屬因參加喪葬活動支付的相應費用、死者生前所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用,以及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的作用是救濟死者的近親屬。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二、從被侵權人親屬關系看死亡賠償金的支付對象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果死者有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等,毫無疑問,其近親屬是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人。他們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死亡賠償金,在一定條件下,也有權提起侵權之訴,通過訴訟程序獲取死亡賠償金。近親屬是死亡賠償金的支付對象。在沒有近親屬的情形下,誰是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人?死亡賠償金應向誰支付?在我國立法上尚屬空白。本案中,孤寡老人鄭大爺去世后,由于沒有近親屬的存在,也就沒有死亡賠償金的合法請求權人,與鄭大爺沒有親屬關系只是定期向其發(fā)放救濟金的社區(qū)居委會不是合法請求權人。保險公司核損核賠時,了解到鄭大爺沒有近親屬的情況,即以“死者受益人不明”為由拒賠,實際情況是死亡賠償金沒有合法的支付對象。因此,二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機動車交強險的被保險人)向居委會實際支付交通事故第三者死亡補償金138145.50元,因該居委會不是法定賠償權利人,不具備向賠償義務人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主體資格,故不能認為被上訴人已向涉案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即受害人履行了賠償義務”。三、從公序良俗看死亡賠償金的支付范圍本案中,鄭大爺因交通事故身故后,由于沒有近親屬,其生前居住并向其定期發(fā)放救濟金的社區(qū)居委會為其辦理了喪葬事宜,并實際支付了喪葬費11854.50元。這一行為符合我國的公序良俗。社區(qū)居委會雖然不是鄭大爺的近親屬,也不是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人,但在辦理喪葬事宜時盡到了無因管理的義務。機動車交強險中死亡賠償金的支付范圍首先涵蓋了喪葬費。對于無近親屬的受害人來說,代為辦理喪葬事宜并墊付喪葬費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是死者好友,有的是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有的是死者生前所居住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有的是當地民政機構,還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此案二審法院較好地把握了死亡賠償金的作用、支付對象和支付范圍,改判由承保交通事故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從死亡賠償金中僅向被保險人支付11854.50元,以彌補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給社區(qū)居委會的喪葬費。這個判決是恰當的。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通過葫蘆島汽車違章案例談談交強險理賠
摘要:葫蘆島駕駛員張某開車在街上連撞兩車,導致一行人死亡,一輛汽車受損。經交警調查,發(fā)現張某屬于酒后駕車,應該負全責。事后,張某與死者親屬達成協議,賠償各項費用242000元,另外還要支付被撞的轎車車主一筆錢。但是保險公司以“張某屬飲酒駕車”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而拒絕支付這筆費用。保險公司的拒賠行為對嗎?此案件爭論的焦點在于保險公司認為張某雖然投了交強險,但是他飲酒后駕車,以認定他的車輛不在強制險賠償范圍內,不予賠償。法院認為,駕駛員張某飲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約定,該條款為保險人的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對保險單上載明的賠償項目不予賠償。通過以上案列不難看出,交強險并不是任何時候都予以理賠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范圍包主要括本車以外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第一、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對投保了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負責賠償,對于非保險機動車肇事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為了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條例》第42條規(guī)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也適用本條款,即保險公司對于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也負責賠償。第二、本車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本車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車人員,包括本車駕駛人和車上乘客。人身傷亡是指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fā)生人身傷亡依法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共計15項,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xù)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保險公司根據受害人人身損害程度以及實際發(fā)生的各項費用在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財產損失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受害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財產損失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和車內財產的損失,也不包括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而造成的損失和其他間接財產損失。第三、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不超過責任限額。責任限額是保險公司賠償的最高金額。對于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最高賠償的金額不超過責任限額,即對于損失金額超過責任限額以上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同時,保險公司依法進行賠償,即賠償的內容和標準均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溫馨提示:交強險是國家強制保險,是非盈利的。交強制險賠償范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通強制險賠償范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凡是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無論是否有責任,都是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保險公司均將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也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酒后駕車釀成慘劇 仍需交強險理賠
摘要:區(qū)法院民一庭在某保險公司郴州分公司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因顏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10 000元。2012年10月21日,被告袁某駕駛湘LE1941號小型轎車以103KM/h的車速沿郴州大道由桂陽往郴州方向行駛,與正在道路上進行清掃作業(yè)的清掃工人顏某相撞,造成顏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袁某系醉酒駕車,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事后,袁某家屬為求諒解與原告達成賠償協議,自愿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77 000元,其中110 00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墊付。隨后,原告到被告保險公司要求依法理賠時,該公司工作人員口頭以“袁某系醉酒駕駛”為由拒絕理賠。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根據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對受害人顏某的家屬進行賠償,在賠償后可以依法向醉酒駕駛的袁某予以追償。這樣既懲罰了違法者,又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濟,對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具有積極意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駕駛人在無駕駛資格,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法院也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規(guī)定,在行業(yè)內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此規(guī)定是否會縱容醉酒駕駛行為?首先,從現行法律規(guī)定來看,交強險賠償醉酒駕駛的規(guī)定不存在縱容醉酒駕駛行為的情形。在闡述這一觀點前,我們應先明確什么是對醉酒駕駛行為的“處罰”。我國現行法律對醉酒駕駛行為的“處罰”,主要是指公法范圍內的處罰,它不受受害人自身意志所限,即只要構成違法要件及達到法定的社會危害程度,不論受害人是否予以追究,加害人都應該受到相應程度的處罰。這種“處罰”主要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因此,簡單的將民事責任中的賠償義務,劃分在“處罰”的范疇內是錯誤的。由此可知,作為私法領域內的《司法解釋》,其有關交強險賠償醉酒駕駛的規(guī)定,并沒有降低醉酒駕駛人的處罰力度,更不存在縱容醉酒駕駛行為的情形。其次,從設立交強險的本意來看,交強險賠償醉酒駕駛的規(guī)定,并沒有違反該險種設立的初衷。設立交強險的目的,在于能夠讓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到損害的“第三者”能夠及時得到賠償,尤其是人身傷害中的賠償,以此避免因加害人個人賠付能力、財產狀況、信譽程度、參保范圍等客觀因素,導致受害人自身無法及時得到最基本的醫(yī)療救助,并最終導致更深一層的家庭悲劇甚至社會危機。醉酒駕駛行為中的受害人本身并不存在放任的過錯,他與普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并沒有任何區(qū)別,也理應享受交強險帶來的最基本的醫(yī)療救助權益的保障。如果硬性區(qū)分加害人的過錯種類,而使受害人的基本權益受到傷害,才是真正違背了交強險設立的初衷。第三,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交強險賠償醉酒駕駛的規(guī)定,符合法律在社會管理中的基本原則。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管理規(guī)范,它不僅是一部規(guī)范不特定群體的一種行為準則,同時還兼具著鼓勵創(chuàng)新、價值導向與社會管理的功效。以侵權法的演變?yōu)槔钤绲拿袷虑謾嘈袨?,僅規(guī)定了過錯責任,即行為人有過錯才承擔相應賠償義務。其立法本意在于每個理性個體在盡到預期注意義務的前提下,自負其責的生活與工作,才會營造出一個最為行之有效的社會運行模式。但隨著社會的不斷演變與發(fā)展,各類社會風險常常超出理性個體的預期之外,難以確定的過錯與無過錯的侵權行為層出不窮。正是為了適應時代的發(fā)展,適時增加無過錯侵權責任的承擔,將更有利于社會的管理。同樣,對于交強險賠償范圍的適當擴充,也是為了迎合時代發(fā)展的需要,進一步發(fā)揮法律對于社會管理的功效。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客戶酒駕釀禍 保險公司被判強險理賠
摘要:駛人飲酒后發(fā)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近日,一家保險公司雖在合同中約定這種情況下不負保險責任,但因未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被判在交強險責任額內對原告損失予以賠付。2013年1月13日,劉某酒后駕駛自家轎車超速行駛與王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使王某當場死亡。事發(fā)后,交管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由于劉某駕駛的轎車于2012年9月15日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受害人王某家屬遂將肇事司機劉某與某保險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承擔人身及財產損害賠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該保險公司認為酒后駕駛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且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約定:駕駛人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該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就這一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法院認為,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且在發(fā)生爭議時保險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額內對原告損失予以賠付。自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起,酒駕會否因此助長便成為大家爭論的一個話題。這樣的擔心當然有其道理,但應該明確,交強險既沒有為‘壞蛋’們該負的民事賠償責任埋單,也絲毫不會減輕他們該受的刑事處罰,因而不存在‘助紂為虐’的隱憂。專家的意思很明了,交強險為酒駕、毒駕埋單,其目的只是為了使弱者權益能夠得到切實保障,這種保障與法律對酒駕、毒駕的處罰并不矛盾。換言之,法律不會因交強險為酒駕、毒駕埋單而減輕對其相應處罰,交強險為酒駕、毒駕埋單與其應擔負的民事賠償責任、該受的刑事處罰,是兩條平行線,一條線是保障弱者權益,另一條線是依法懲處肇事者。兩者關系界定清晰,并非互為因果。依據常識邏輯,酒駕、毒駕等惡劣行為能否得到有效遏制,與對其是否能夠依法嚴懲直接相關。法律的震懾力是遏制酒駕、毒駕的一把利劍,反之,即便交強險不為酒駕、毒駕事故埋單,酒駕、毒駕也難以得到有效遏制。也就是說,酒駕、毒駕等惡劣行為會不會助長,關鍵取決于法律對這些惡行的懲處,而非交強險是否為酒駕、毒駕事故埋單。其實,公眾的上述擔心只有在以下情況發(fā)生時才會成為現實:如果交強險為酒駕、毒駕埋單后,酒駕、毒駕的民事賠償責任和該受的刑事處罰,因此被減免,那才會助長酒駕、毒駕等惡劣行為。因此,避免公眾擔心成為現實,不是弱化交強險對弱者權益的保障,而是強化法律對酒駕、毒駕等惡劣行為的懲處。這才是相關制度設計的核心所在。還有一部分人質疑:如果保險公司為包括酒駕、毒駕在內的惡劣行為埋單,那遵紀守法的車主豈不是吃了虧?保險原理就是全社會對風險的分攤與互助,交強險秉承這一原則且更加突出對無辜受害者——第三方的關照。所有駕駛者、行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也都可能成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從這個意義上說,廣大車主是在為包括親人朋友在內的所有道路交通參與者投保。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交強險不分主次主責人仍可索賠
摘要:葛某駕駛摩托車與某電力公司司機趙某駕駛的小客車相撞,葛某受傷住院,后經事故科調解未果,葛某訴至法院。日前,中站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依法判決由小客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葛某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從西向北左轉彎行駛時,與某電力公司的司機趙某駕駛的小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葛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葛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葛某駕駛摩托車與趙某駕駛的電力公司所有的小客車相撞,經公安機關認定,葛某負主要責任,趙某負次要責任。因為電力公司的小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而交強險是不分主次責任的,所以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吹竭@里我們不禁要問,主責人如何進行交強險理賠呢?保險公司已經簡化了交強險理賠手續(xù)和流程、縮短了結案周期、完善了搶救費用墊付機制。車主在購買交強險時,注意記錄保險公司的理賠電話號碼。交強險申請理賠如涉及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先聯系120急救電話(如有人身傷亡),撥打110交警電話,并撥打保險公司的電話報案,配合保險公司查勘現場,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或墊付搶救費。保險公司會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保險公司理賠受理后,有責方車輛的保險公司應進行查勘,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核定。保險公司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天內,書面告知需要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自收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付保險金。車輛強制險賠付即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又是怎樣的呢?交強險的賠償劃分為有責賠償和無責賠償兩種類型,即與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責任對應劃分。有責賠償無論責任主次大小,和無責賠償即使責任全在受害人都是按照一定的限額賠償。和以往比較,現在車輛強制險賠付明顯擴大。一是采取了嚴格責任的賠付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發(fā)生交通事故,無論機動車方是否存在事故責任,無論事故責任大小,承保公司均需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未設定任何的免賠額或免賠率;三是除法律規(guī)定外,承保公司幾乎無任何其他除外責任。對于保險公司免除責任的情形,《交強險條例》中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而商業(yè)三者險 賠償范圍方面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有過錯時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責任,被保險人的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越大,保險公司的免賠率越高;被保險人在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保險公司可以不負責賠償。交強險也并不是所有情況都進行賠償,四種情況造成的損失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2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3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4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甩出車外受傷交強險是否給予理賠
摘要:近日,李某要開車去省城辦事,王某聽說后想搭順風車一塊去濟南,因關系不錯,李某同意王某的請求。在去省城的路上,李某因疲勞發(fā)生單方事故,車輛撞上路邊的大樹,將坐在車內后座的王某甩出車外,后因車輛刮擦,造成王某重傷,身體多處骨折。王某將李某及其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在法庭上王某被甩出車外受傷造成的損失能否適用交強險,成為爭議的焦點。不難發(fā)現。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王某甩出車外受傷是否屬于“第三者”,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是否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問題。根據保險法與交強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而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fā)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上的人員。據此,判斷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否屬于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事故發(fā)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之時已經置身保險車輛之下,則屬于“第三者”,至于何種原因導致該人員在事故發(fā)生時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不影響”第三者“的身份。王某被甩出車外成為“第三者”,保險公司是否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問題的關鍵則在于,王某被甩出后是否與被保險車輛再次”接觸“而被撞傷或壓傷,也就是說,如果王某被甩出車外后成為第三者后與被保險車輛再次發(fā)生事故,才是交強險對應的“第三者”,才能獲得保險公司相應的賠償。否則,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合同雖然是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訂立的,受害第三人不是合同雙方的當事人,但是,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而是對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損害保障,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的經濟賠付和醫(yī)療救治。從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保護第三人賠償利益的特殊功能看,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具有第三人性。在機動車損害賠償中,如何認定受害第三者的范圍,關系到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害能否得到賠償、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目的能否得到根本實現,所以,科學地界定受害人的范圍,具有重要的意義?!督粡婋U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了受害人中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但未對“本車人員”內涵作明確界定,結合立法目的,應將其解釋為“本車司乘人員”,即駕駛員和乘客??剂渴芎θ说纳矸菪再|應當把握兩點:一是在時間上以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那一瞬間,即“車輛接觸身體”為時間節(jié)點;二是在空間上以機動車為考量對象,即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在機動車上的為本車人員,在車外的為第三者。因為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強制保險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只是相對空間概念,在某些情形下,完全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相互發(fā)生轉換。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fā)生時間節(jié)點之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時已經置身于保險車輛之外,則應當屬于“第三者”。其實,國家建立具有社會公益屬性的交強險制度,是為了讓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賠償,對傷者而言,無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體得到救治。保險公司進行賠付,較之肇事者的賠償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確保傷者的利益。因此,更應重視對傷者的利益保障。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汽車撞死小狗 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
摘要:機動車撞死了寵物狗,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和未盡到寵物管理責任的飼養(yǎng)人需各擔相應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4月24日,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機動車撞死寵物狗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作出以上終審判決。2012年6月底一天的傍晚,陜西省涇陽縣農民劉某駕駛一輛小型客車行駛至西安一小區(qū)門口時,與張女士所帶的一只寵物狗橫過馬路時相撞,導致該犬死亡。經交警現場勘驗,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未確保行駛安全,造成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寵物狗主人張女士無過錯,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張女士提起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7萬6千余元,并向法庭出具了其所有犬只的購買收款收據及喂養(yǎng)該犬所購買的狗糧、疫苗等收款收據。張女士的寵物狗為邊境牧羊犬,事發(fā)時不足兩歲,辦理了相關養(yǎng)犬證照。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所飼養(yǎng)犬只因交通事故死亡,侵權人應當賠償其因此產生的財產損失。張女士雖然出具了其所有犬只的購買收款收據及喂養(yǎng)該犬所購買的狗糧、疫苗等收款收據,但該證據不具有證據的合法性,且被告不認可,因此,法庭對以上證據不予認可;但該犬只系張所有,其財產權益應當予以保護。結合該犬只品種大小及飼養(yǎng)年限,經市場詢價,確定市場價值酌情確定為6000元。該犬只未牽狗繩橫穿馬路,故其管理人對該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應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女士2000元、劉某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女士2500元,其余由原告張女士自行負擔。訴訟費由張女士與駕車的劉某各半承擔。宣判后,張女士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撤銷原判,改判劉某和保險公司承擔她的各項損失4萬元及訟費。二審法院駁回了張女士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動物交通事故如何定責?動物交通事故分為兩種情況:一、動物為無主物或野生動物(非國家保管)。二、有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的。第一種情況基本無需定責,無需賠償。第二種情況有寵物的、家禽、牲畜、動物園等情況。此種情況是應將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作為事故當事人,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侵權法》第七十八條: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道交法的規(guī)定,按照過錯責任進行歸責處理。動物死傷如何賠付?動物受傷應賠付醫(yī)療費等項目,死亡的賠償等價物或市場等價貨幣。此處有爭議的是高級寵物,高級寵物動輒上萬,成交價格也不穩(wěn)定。另外有的當事人會主張飼養(yǎng)費。原則上飼養(yǎng)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賠付。當事人如何確定?除去上戶口的寵物容易確定飼養(yǎng)人,當事人較難確認,一般應采取村委、居委證明等來確定飼養(yǎng)人。國家管理的野生動物及動物園中由相關單位出具證明。那么交強險如何賠付?交強險賠付是毋庸置疑,關鍵是動物死傷的,仍應賠付在財產限額內賠付。溫馨提示:如果司機撞了流浪動物,造成車輛損失,警方通常按照單方事故處理,由司機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是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上,因撞擊或躲避野生動物而造成嚴重損失,交管部門也會出具事故證明,由司機向保險公司或高速公路所有方索賠,直至進行法律訴訟。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駐馬店一寶馬撞樹 酒駕能否獲保險理賠
摘要:5月4日0時51分,110指揮中心接報稱,開發(fā)區(qū)駿馬路與團結路交叉口附近,一輛白色寶馬轎車撞到路邊樹上后起火,有人被困車內。指揮中心隨即指派東高派出所民警、事故大隊民警和消防官兵趕往現場進行營救?,F場目擊市民說,白色寶馬車沿駿馬路自南向北行駛,撞倒路東側路沿上的一棵小樹后,又撞到了前面幾十米遠的一棵大樹上,緊接著起了火。事故發(fā)生時,路上只有這一輛車。負責處理此事的民警說,事發(fā)時,寶馬車是高速行駛,由于該車在高速行駛途中,車門會自動鎖死,不容易打開,所以當消防官兵趕到后,用撬杠等器材才將車門撬開。車內的人先后被拖出,有兩人當場死亡;兩人被送到解放軍第159醫(y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5月5日,另一受傷男子不治身亡,另一名受輕傷的女性正在醫(yī)院救治,已無生命危險。警方調查得知,該車是剛買不到一個月的新車,目前尚未掛牌。事故發(fā)生時,由一男子駕駛,車內5男1女,都是“90后”,都飲了酒,經對司機血液進行檢測,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139毫克,系醉酒駕駛。目前,事故原因及當事人身份已初步核實,分別是焦作、駐馬店人,警方正進一步核實其他相關信息。對于購買了車險的人來說,酒駕之后是否會有賠償呢?實際上,雖然法律上已經有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爭論從來就不曾停止。一般來說,商業(yè)車險的免責條款里都規(guī)定有酒駕、醉駕不予賠償,而交強險中也有明確規(guī)定,醉駕屬于免責條款之一。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以“免責條款無效”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法院往往在現實判決中,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判決。其中主要一個理由就是,《交強險條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充分、及時的救濟,具有社會公益性。因此,如果被保險人購買了交強險,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卻不能獲得賠償,則交強險存在的意義就會受到質疑。此外,在法律適用上,《交通安全法》是由人大立法,屬于上位法,而《交強險條例》是依據《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按《立法法》規(guī)定,《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它的效力要大于作為下位法的《交強險條例》。因此,法院的判決也會以此作為一種依據,作出作為下位法的《交強險條例》中“醉酒駕車只墊付醫(yī)療費”這樣的規(guī)定無效的判決。關于酒駕之后交強險予以賠償是否會鼓勵犯罪?反對者也擔憂此政策會對社會道德觀產生沖突。酒駕、吸毒與被保險人故意造發(fā)交通事故,都是明顯違法行為,而政府的政策性保險居然可提供保險為其分擔責任,即便是可以事后追討,但成效令人質疑。對此疑慮,我們應當了解該措施主要是保護受害人,避免肇事者逃避賠償。開放對酒駕、毒駕、無證駕駛與故意行為的理賠,的確會增加交強險的賠付成本,但不會鼓勵犯罪,也不至于造成損失概率的無法控制或違背社會正義的現象,其矛盾乃是在多出來的成本,是否應當由其他善良的用車人來負擔。對此,除了交強險以外,另一個值得我們重視的機制就是受害者補償基金(以下簡稱“補償基金”)的建立,此制度在先進國家行之有年,且收到不錯的效果,其可對交通事故或所有事故中得不到補償的受害人,提供基本的救助。溫馨提示:酒后駕車害人又害己,但仍有些人無視相關規(guī)定,認為“既然我上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一旦出事保險公司會作出賠償。”其實這種對交強險的理解是錯誤的。交強險對如何賠償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因酒駕肇事,保險公司僅會對受害人的有形財產損失免責,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予以賠付,不會對肇事者的損失進行賠償。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肇事逃逸 交強險是否理賠
摘要:“5月8日,我開車從大灣到明園時剎車壞了,因為車沒有年審也沒有保險,所以我害怕就跑了。”5月8日,在新疆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沙區(qū)交警大隊的審訊室里,肇事逃逸連撞6車、涉嫌毒駕的肇事司機艾某臉色蒼白。5月7日20時10分左右,在烏魯木齊市友好路與哈密路路口附近,乘出租車回家的徐女士突然聽到旁邊的BRT車道傳來一聲巨響,她向BRT車道望去:“一輛闖進BRT車道的小轎車撞在BRT公交車上,交警過去讓小轎車司機下車,可他拒絕下車繼續(xù)前行,小轎車的車頭部位已經被撞得面目全非了。”與此同時,正在友好路與哈密路路口疏導交通的民警王鵬成接到指令,攔截這輛肇事逃逸、由南向北行駛在BRT車道的小轎車。“當時,我擋停了一輛BRT公交車把BRT車道出路封死,然后又把警車開到BRT車道的一個入口處。”王鵬成說,“沒想到,肇事逃逸的小轎車根本不減速直接就撞,撞完就倒車,一直倒到經貿委附近,又撞上1輛正在行駛的出租車,車沒法再跑了,小轎車司機就跳車繼續(xù)逃逸,他一邊跑一邊喊‘不要來抓我’,逃到濱河路后,我和同事追上了他,并控制住了他。”當晚,這輛小轎車在沙區(qū)法院門口與1輛出租車發(fā)生碰撞后逃逸,途中又撞了1輛越野車和1輛轎車,慌不擇路駛入BRT車道后,又與BRT公交車發(fā)生追尾,倒車時撞到了攔截的警車,最后撞上1輛出租車才被攔停。艾某交代有吸毒史,其尿檢結果也顯示陽性,涉嫌毒駕。沙區(qū)交警大隊表示,涉嫌毒駕的艾某肇事逃逸將面臨15天行政拘留、吊銷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等處罰。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規(guī)定確定了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無過失賠付責任。依據該規(guī)定,只要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即應在交強險范圍內直接對受害人予以賠付,而不考慮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在該規(guī)定中,并未規(guī)定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一致,除“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以外,也未確立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其他免責事由。即使駕駛人不具備駕駛資格或者是醉酒駕駛,保險公司也應當承擔理賠責任,以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救助,但而后可向致害人追償。溫馨提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危害巨大, 第一,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傷情,甚至因此而死亡。第二,受害無法得到相應賠償,進而有損法律的權威性。第三,嚴重損壞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對廣大交通參與者造成一種潛在的威脅。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司機逃逸。將回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車險意識不足 7成車主只買交強險
摘要:今年5月1日起,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再次大幅提高。城鎮(zhèn)居民(未滿60歲)如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漲至41.68萬元,比去年增加4.9萬余元,農村居民(未滿60歲)死亡賠償金為15.7萬余元。其中,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和“喪葬費”也有所增加。而在2008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則分別只有22.9萬余元和7.9萬余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逐年增加,而7成車主只購買了交強險(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而交強險的賠付額度最高只有12.2萬。一旦出現死傷事故,大多數家庭難以承擔巨額賠償。今年3月16日,一輛海馬轎車在猇亭區(qū)318國道1250公里+740米路段撞上迎面駛來的自行車,騎車人王某當場死亡。經警方調查,肇事司機方某所購買的交強險已在2012年底到期,事發(fā)時他正處于“脫險”狀態(tài)。據了解,方某在猇亭區(qū)經營一家餐飲店,雖然餐飲店生意紅火,但夫妻倆并沒有太多積蓄。事故發(fā)生后,方某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得賠償死者家屬35萬元。這對于一個普通家庭來說無疑是一筆巨款。無奈之下,方某只得四下借錢。他的弟弟原本打算年底結婚,因為這事,便將手頭24萬的娶親錢借給哥哥。剩下的11萬,方某也是到處想辦法才湊齊。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大案中隊長聶俊說:“方某并不是沒有能力買保險,如果他及時購買交強險,出事后自己至少能少拿11萬。”事發(fā)后,方某后悔不已,本想在車險上省點錢,哪知剛“脫險”就出了事故。聶俊說:“我們辦理的交通案件中,多數駕駛員是剛剛‘脫險’,或者連交強險都不買。一出事故,負債累累,家庭破裂。”在國內的車主群體內,流行著一個“汽車裸奔”的說法,意思為汽車除了購買強制保險之外,不投保任何商業(yè)保險。裸奔的弊處顯而易見,只上交強險的車主在打響如意算盤的同時,卻嚴重忽視了投保商業(yè)險的重要性。單投交強險將使車主個人承擔較大的賠償風險,也會導致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權益沒有足夠的保障。在濟南,車輛出事故導致人身傷亡,往往面臨數十萬乃至上百萬元的賠償,若只上濟南交強險,當事人往往無力承擔。交強險相關條款規(guī)定,如果車主有賠償責任時,賠償最高限額為12.2萬元,其中死亡傷殘11萬、醫(yī)療費用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交強險的分項限額中雖然死亡傷殘為11萬,但一旦出險其保障在某些時候遠遠不夠,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傷人案件。其實,無論是車險業(yè)界專家還是車主群體內,一直以來都在倡導購買交強險后,補充購買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有條件的車主還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搭配不同的商業(yè)險種,以降低突發(fā)事故帶來的風險。溫馨提示:常見的商業(yè)險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盜搶險、車輛自燃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身劃痕損失險、輪胎單獨損失險、車上貨物責任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等。商業(yè)三者險和車損險最好買上,一旦出險,商業(yè)險還是很“給力”的:可以防范汽車生活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并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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