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0時51分,110指揮中心接報稱,開發(fā)區(qū)駿馬路與團結路交叉口附近,一輛白色寶馬轎車撞到路邊樹上后起火,有人被困車內。指揮中心隨即指派東高派出所民警、事故大隊民警和消防官兵趕往現場進行營救。
現場目擊市民說,白色寶馬車沿駿馬路自南向北行駛,撞倒路東側路沿上的一棵小樹后,又撞到了前面幾十米遠的一棵大樹上,緊接著起了火。事故發(fā)生時,路上只有這一輛車。
負責處理此事的民警說,事發(fā)時,寶馬車是高速行駛,由于該車在高速行駛途中,車門會自動鎖死,不容易打開,所以當消防官兵趕到后,用撬杠等器材才將車門撬開。車內的人先后被拖出,有兩人當場死亡;兩人被送到解放軍第159醫(y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5月5日,另一受傷男子不治身亡,另一名受輕傷的女性正在醫(yī)院救治,已無生命危險。
警方調查得知,該車是剛買不到一個月的新車,目前尚未掛牌。事故發(fā)生時,由一男子駕駛,車內5男1女,都是“90后”,都飲了酒,經對司機血液進行檢測,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139毫克,系醉酒駕駛。目前,事故原因及當事人身份已初步核實,分別是焦作、駐馬店人,警方正進一步核實其他相關信息。
對于購買了車險的人來說,酒駕之后是否會有賠償呢?實際上,雖然法律上已經有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爭論從來就不曾停止。一般來說,商業(yè)車險的免責條款里都規(guī)定有酒駕、醉駕不予賠償,而交強險中也有明確規(guī)定,醉駕屬于免責條款之一。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以“免責條款無效”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法院往往在現實判決中,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判決。其中主要一個理由就是,《交強險條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充分、及時的救濟,具有社會公益性。因此,如果被保險人購買了交強險,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卻不能獲得賠償,則交強險存在的意義就會受到質疑。此外,在法律適用上,《交通安全法》是由人大立法,屬于上位法,而《交強險條例》是依據《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按《立法法》規(guī)定,《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它的效力要大于作為下位法的《交強險條例》。因此,法院的判決也會以此作為一種依據,作出作為下位法的《交強險條例》中“醉酒駕車只墊付醫(yī)療費”這樣的規(guī)定無效的判決。
關于酒駕之后交強險予以賠償是否會鼓勵犯罪?反對者也擔憂此政策會對社會道德觀產生沖突。酒駕、吸毒與被保險人故意造發(fā)交通事故,都是明顯違法行為,而政府的政策性保險居然可提供保險為其分擔責任,即便是可以事后追討,但成效令人質疑。對此疑慮,我們應當了解該措施主要是保護受害人,避免肇事者逃避賠償。
開放對酒駕、毒駕、無證駕駛與故意行為的理賠,的確會增加交強險的賠付成本,但不會鼓勵犯罪,也不至于造成損失概率的無法控制或違背社會正義的現象,其矛盾乃是在多出來的成本,是否應當由其他善良的用車人來負擔。對此,除了交強險以外,另一個值得我們重視的機制就是受害者補償基金(以下簡稱“補償基金”)的建立,此制度在先進國家行之有年,且收到不錯的效果,其可對交通事故或所有事故中得不到補償的受害人,提供基本的救助。
溫馨提示:酒后駕車害人又害己,但仍有些人無視相關規(guī)定,認為“既然我上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一旦出事保險公司會作出賠償。”其實這種對交強險的理解是錯誤的。交強險對如何賠償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因酒駕肇事,保險公司僅會對受害人的有形財產損失免責,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予以賠付,不會對肇事者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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