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保險合同

發(fā)布時間:2012-09-16 18: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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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

重復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

  重復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

我國保險法律以保險標的的不同,把保險分為財產(chǎn)保險人身保險。從我國保險法把重復保險規(guī)定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項下而非總則中可以看出,重復保險僅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這是由財產(chǎn)保險的補償性質所決定的。學術界也大多認為,只有財產(chǎn)保險才存在重復保險的問題。但也有人認為,人身保險也存在重復保險的問題,主要有如下觀點:一是認為任何險種都存在重復保險;二是認為重復保險僅適用于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喪葬費用保險;三是認為重復保險應適用于生存保險、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四是認為應適用于投保人基于對被保險人之經(jīng)濟上保險利益投保之死亡保險,如信用保險、限額醫(yī)療費用保險和限額失能保險。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顯然忽視了作為人身保險標的的人的壽命或身體無價性這一特點。其他三種觀點具有一定的道理。但依據(jù)目前的保險法,重復保險不適用于人身保險。

  重復保險合同的特點及后果

    重復保險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1.投保人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
    2.在投保人與不同的保險人分別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都是相同的。 

   這兩個特點也是構成重復保險的必要前提,不同時具備這兩個前提條件,就不是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合同的效力如何,各國法律規(guī)定不盡相同。我國《保險法》第39條第2款規(guī)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這種不區(qū)分投保人主觀上的善意和惡意,一概認為保險合同的超過部分無效的做法,是不科學的,不利于制止道德風險的發(fā)生和保護保險人的合法利益。重復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應當區(qū)分投保人主觀上的善意和惡意。

  重復保險合同的構成要件

第一,投保人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數(shù)個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一個保險合同,不構成重復保險,而是共同保險。第二,必須基于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基于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但不同的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不構成重復保險。同樣,投保人基于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但不同的保險利益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也不構成重復保險。第三,必須基于同一保險期限。投保人與數(shù)個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期限必須同時完全重合或部分重合?!度毡旧谭ǖ洹肪陀型瑫r復保險和異時復保險的劃分。該法典第632條(同時復保險)規(guī)定:“就同一保險標的同時訂立數(shù)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時,各保險人的負擔額按照各自保險金額的比例確定。數(shù)個保險契約的日期相同時,推定其同時訂立的契約。”第633條(異時復保險)規(guī)定:“逐次訂立數(shù)個保險契約時,前保險人先負擔損失。前保險人的負擔額不足以賠償全部損失時,則由后保險人負擔其差額。”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即構成重復保險。但是,將全部保險價額投保后,以下列各情形為限,仍可再訂保險契約,不構成重復保險:一是約定將對前保險人的權利轉讓于后保險人時;二是與后保險人相約,拋棄對前保險人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時;三是以前保險人不賠償損失為條件時。

   重復保險合同與單一保險合同區(qū)別

 重復保險合同指對于同一保險標的的同一保險利益,投保人與多個獨立的保險人簽訂的多個保險合同。在這種保險合同中,只要多個保險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則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如果全部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時,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由多個保險人按比例分攤其損失。在這種保險合同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對應關系為一對多關系。單一保險合同是指對于同一保險標的的同一利益,投保人只向一個保險人投保的保險合同。在這種保險合同下,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關系為一一對應關系。

  重復保險合同和共同保險合同區(qū)別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但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可能超過保險價值。正因如此,重復保險容易引發(fā)道德風險,法律對重復保險的要求和規(guī)定也比較嚴格。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保險簡稱“共保”,是指投保人和兩個以上的保險人之間,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風險共同締結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在保險損失發(fā)生時,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損失。共同保險是對可保風險的橫向轉移,但仍是第一次轉移,這是它與再保險的主要區(qū)別。

    重復保險與共同保險都存在多個保險人,但共同保險只簽訂一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不高于保險價值,而重復保險則簽訂數(shù)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

    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有重大的區(qū)別

    一是共同保險是投保人的風險一次性轉移,而重復保險則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轉移。二是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緊密。因為,在共同保險中,盡管保險人為數(shù)人,但它們和投保人之間只存在一個保險合同。而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基本上沒有,因為,在重復保險中,各保險人和投保人存在數(shù)個保險合同,但數(shù)個保險合同彼此沒有任何聯(lián)系。三是共同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總和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重復保險則相反,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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