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中宏安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附加的條款,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xiàn)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成。
中宏安行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0909)是指中宏安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附加的條款,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xiàn)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成。
保險合同由基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及附加保險合同(若有)構成,其組成文件如下: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條款;
三、投保單客戶聯(lián)或復印件和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客戶聯(lián)或復印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xié)議。
本合同內條款的更改、修訂或刪除,須經本公司的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的副總經理,代表本公司簽署并附以批注后生效。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殘疾或身故的,本公司將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傷害利益給付
若本合同在保險合同周年日續(xù)保,則在該續(xù)保保單年度本合同的續(xù)保保險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并增加百分之五;并以此方式逐年單利遞增,最高續(xù)保保險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第一個保單年度本合同的續(xù)保保險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
1、身故利益給付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九十天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本公司將給付本合同的續(xù)保保險金額及其利息,本合同隨之終止。利息將自被保險人身故日起計算,但最長以一年為限。
2、殘疾利益給付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九十天內,因該意外傷害蒙受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附表)上所列的殘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將按附表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利益。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將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若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在每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對本項保險責任的累計給付金額,以本合同的續(xù)保保險金額為限;如果本項保險責任的累計給付金額等于續(xù)保保險金額,本合同隨之終止。
3、全殘額外利益給付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內,蒙受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上所列的第一級殘疾程度之任一者,除上述殘疾利益給付外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續(xù)保保險金額給付全殘額外利益,本合同隨之終止。
二、 公共陸路或水路意外傷害額外利益給付
公共陸路或水路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
1、身故利益給付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陸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間發(fā)生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九十天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除上述第一款相應的意外傷害利益給付外本公司將額外給付公共陸路或水路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其利息。利息將自被保險人身故日起計算,但最長以一年為限。
2、殘疾利益給付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陸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間發(fā)生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九十天內因該意外傷害蒙受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附表)上所列的殘疾程度之一的,除上述第一款相應的意外傷害利益給付外本公司將按附表所對應的給付比例額外給付殘疾利益。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將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若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在每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對本項保險責任的累計給付金額,以本合同的公共陸路或水路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如果本項保險責任的累計給付金額等于公共陸路或水路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本合同隨之終止。
三. 航空意外傷害額外利益給付
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的二倍。
1、身故利益給付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間發(fā)生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九十天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除上述第一款相應的意外傷害利益給付外本公司將額外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其利息。利息將自被保險人身故日起計算,但最長以一年為限。
2、殘疾利益給付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間發(fā)生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九十天內因該意外傷害蒙受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附表)上所列的殘疾程度之一的,除上述第一款相應的意外傷害利益給付外本公司將按附表所對應的給付比例額外給付殘疾利益。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將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若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在每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對本項保險責任的累計給付金額,以本合同的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如果本項保險責任的累計給付金額等于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本合同隨之終止。
對于被保險人在年滿四周歲之前發(fā)生的身故或殘疾,其相應的上述各款利益給付將按以下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時年齡 相應利益給付的比例
不滿一周歲 20%
滿一周歲但不足二周歲 40%
滿二周歲但不足三周歲 60%
滿三周歲但不足四周歲 80%
搭乘公共陸路或水路或航空交通工具期間是指從被保險人完全進入交通工具的車門或艙門之時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車門或艙門時止的一段時間。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意外身故、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一、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毆斗、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的影響;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五、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七、被保險人以任何形式參與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八、被保險人因妊娠(包括異位妊娠、生育、流產、墮胎、難產)及其并發(fā)癥,節(jié)育、不育或絕育有關之手術和醫(yī)療性的服務,整容;
九、被保險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據世界衛(wèi)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tǒng)計分類》(ICD10)分類為精神和行為障礙的疾?。┒鴮е碌囊馔鈧Γ?
十、被保險人置身于任何飛機或空中運輸工具期間(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發(fā)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按月比例退還本合同的未期滿保險費。 發(fā)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月比例退還本合同的未期滿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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