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概念;人身保險合同特征;人身保險合同分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主要內容概述
人身保險合同概念;人身保險合同特征;人身保險合同分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1. 主體特征: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死亡的,保險金由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合法繼承人(未指定受益人)行使。
2. 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一般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或屆滿時,保險人根據約定給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部分,給付的多少,按照事先約定。
3.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具有特殊身份關系。投保人對下列人員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上以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其有保險利益。
4.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
1. 按保障范圍分: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
2. 按投保方式分:團體人身保險合同;個人人身保險合同
3. 按合同實施方式分:自愿保險合同;強制保險合同
1. 兩年后不可否定條款
在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應該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如果不如實告知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為了防止保險人的濫用權力,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只能在合同生效兩年內,以告知不實主張合同無效,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兩年后,就喪失此權力。
2. 遲交寬限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一般時間都比較長,在此前間內,由于投保人的疏忽、經濟變化、臨時性的資金周轉不靈等原因可能影響投保人的按時交費。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法規(guī)定一段時間為遲交寬限期。我國為60日。如果超過60日,保險人有權中止保險合同。
3. 中止、復效條款
中止、復效條款是使被保險人、受益人恢復保險的保障的一種措施。也就是,投保人如果在合同效力中止的兩年內,如果能夠交上保險費的,并希望保險合同復效,經保險人的同意,合同效力繼續(xù)有效。復效的條件:投保人有申請復效的意思表示,補交合同中止期間的保險費(包括利息),具備原保險合同訂立的投保條件,申請必須在復效期間內提出,保險人同意。兩年內,如果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如果投保人已交足兩年的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沒有交足的,保險人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4. 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達到一定的年限后,保險單便具有現金價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xù)投保而要求退費時,保險金所具有的現金價值不喪失。保險法上規(guī)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保險合同通知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為交足兩年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5. 誤告年齡條款
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保險人有權對保險金額進行調整,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交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其補交;如果保險費多交的,保險人應退還多收的費用。
6. 自殺條款
為了避免蓄意自殺者通過投保的方式圖謀保險金,防止道德危險的發(fā)生,人身保險合同一般把自殺作為一種除外條款,但是是有期限的。保險法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 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如果是兩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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