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的法律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保險經紀公司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其提供保險中介服務的經濟組織。從本質上說,保險經紀公司是客戶利益的代表。保險經紀人必須和投保人 、被保險人站在一起,代表他們的利益。保險經紀人這一屬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保險商品的特點和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決定的。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由于其所處的位置不同,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必然導致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和責任。保險代理人的責任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向保險公司負責,為保險公司推銷保險產品。保險經紀人的責任是:代表客戶的利益,向客戶負責,幫助客戶選擇最適合的保險公司、最合理的價格、最優(yōu)越的承保條件并提供全面的風險管理服務和各項增值服務。
保險經紀人作為投保人的保險顧問,能為投保人提供廣泛和周到的服務,具體包括:
目前,國際上保險經紀人的功能已從最基本的單純協助客戶安排保險,擴大到協助客戶進行風險管理及投資理財等全方位服務??蛻魧⑾硎艿礁鼜V泛、周到的服務。
9月8日,第六屆保險中介論壇在京舉行,江泰保險經紀董事長沈開濤發(fā)表主題演講。
什么是保險經紀互聯網?因為我們首先應該先做保險經紀互聯網,后做互聯網保險經紀,這兩者互動。保險經紀互聯網是互聯網保險經紀用互聯網這個手段來改變保險交易和保險服務的方式,這就叫做保險經紀互聯網。比如說,西單商場也在做電子商務,但它是西單商場電子商務,但阿里巴巴不是,阿里巴巴是互聯網的零售。
所以,我認為現在對每一家經紀公司來講,對于我們江泰來講,我們首先要很快很嫻熟的運用互聯網這個手段,來提高我們保險經紀的服務效率和服務水平,這是第一步。當然你如果有資本而且很充足,你也可以實現第二步互聯網保險經紀,互聯網保險經紀是以互聯網為平臺、以互聯網為商業(yè)模式來實現保險經紀的商業(yè)功能、商業(yè)價值。也就是說互聯網保險經紀,你在各地,像我們江泰在全國設分公司,現在還想在國外設分公司,某種意義上就是搞保險經紀功能。我現在說我不搞這些了,我想各地不設分公司,全球不設分公司,我就可以以互聯網為平臺做互聯網保險經紀,以互聯網的模式。
在我們實踐中,很多企業(yè)都是先做了保險經紀互聯網,后來逐步轉向互聯網保險經紀,或者難在共同融合。這個時間段,我認為在中國乃至世界,大家需要結合十年都在這樣一個時間內和轉換過程中,這三種方式的轉換過程中。也就是說保險經紀互聯網和互聯網保險經紀,或者是兩者相融合進行膠著和互動的向前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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