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凡有關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guī)范幸均屬保險法。
中國保險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當前保險市場上,銷售誤導、理賠難等問題極大困擾廣大保險消費者,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了保險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并希望通過這部司法解釋,進一步規(guī)范保險公司的展業(yè)行為和理賠行為,盡可能解決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
問:法院目前受理的保險糾紛案件有何趨勢?
答:近年來保險糾紛案件呈連續(xù)增長態(tài)勢,僅2012年一年,各級法院就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數(shù)量的2.7倍。
大量侵權糾紛案件中涉及保險合同相關問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則絕大多數(shù)涉及保險合同。如果將涉及保險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計算在內,201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數(shù)量是2008年的2.16倍。
問:“未履行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是當前保險公司拒絕賠償?shù)闹饕碛芍?,司法解釋對此如何?guī)范?
答: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承擔如實告知義務是為了幫助保險人搜集與保險標的風險相關信息,以更好地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確定保險費率。
但實踐中,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承擔過重的如實告知義務,隨意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為此,司法解釋限制保險人在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拒絕賠償?shù)臋嗬?,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將投保人告知范圍限于其明知內容,防止無限擴大投保人告知內容的范圍,規(guī)定投保人僅對其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承擔告知義務,故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事實為由拒絕賠償。
同時,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只有保險人詢問的,投保人才承擔告知義務,投保人的告知范圍以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為限,且保險人原則上不得采用概括性條款進行詢問。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的,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為了還防止保險人隨意拒賠,司法解釋規(guī)定,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規(guī)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shù)模嗣穹ㄔ翰挥柚С帧?/p>
問:辦理保險時,經(jīng)常有保險業(yè)務員代投保人簽名的情況發(fā)生從而產(chǎn)生糾紛,司法解釋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答:在一些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可能沒有親自在投保單上簽字,而是由保險業(yè)務員代為簽名,由此引發(fā)了很多糾紛。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規(guī)范市場主體行為,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jīng)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這樣規(guī)定旨在倡導投保人親自簽章,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以此保護投保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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