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財?shù)姆杀Wo
很多人在進行委托理財時都簽訂了有關合同,但需要看清委托理財合同,確認自己的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并看清是否具有其他擔保措施。
委托理財?shù)钠鹪V事宜
投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受托人為被告,請求賠償委托理財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另外,一般而言,投資者是看了廣告后才去委托理財?shù)?,故作為廣告發(fā)布者,發(fā)布內容虛假的廣告時未盡到審核其真實性的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委托理財?shù)谋5讌f(xié)議
委托理財在一定條件下應該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運用的資金是自有資金,而委托券商是綜合類券商,并且履行了相應的審批和信息披露程序,那么委托理財就是一種正常的商業(yè)行為。
對于公司與公司之間委托理財中普遍出現(xiàn)的保底條款,我們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至于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托理財,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何確定委托理財?shù)姆申P系:
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將其資金、證劵等金融性資產(chǎn)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資本投資,當事人雙方約定收益和酬金的一種行為。從受托的主體特征來看,可以分為金融性機構委托理財、非金融性機構委托理財和個人委托理財,因考慮各類理財行為的法律性質和法律規(guī)則的不同,在此予以說明,本文的思考和觀點僅限于個人委托理財。從本案的主體特征為單純的自然人主體來看,本案中所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個人委托理財糾紛。
在現(xiàn)行司法領域,一般是將委托理財按代理關系、委托關系、行紀關系、信托關系、借款合同。因本案涉及的是個人委托理財,拋棄掉行紀關系和信托關系,可從代理關系、委托關系、借款關系、予以分析認證。
第一、委托理財與代理關系。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主要基于代理權而存在,屬于對外關系,規(guī)范本人和代理人之間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但個人委托理財中受托人理財時一般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符合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的特征。
第二、委托理財與借款關系。
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將資產(chǎn)交由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受托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托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于“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款關系”之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司法實務對此做法也比較一致,但是如不存在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則個人委托理財完全與借款法律行為有本質區(qū)別,不應認定為借款關系。
第三、委托理財與委托關系
根據(jù)《合同法》第二十一章關于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根據(jù)委托合同,受托人取得代理權,這時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委托代理。在本案中,被告人即受托人并不以原告即委托人的名義行為,也未按原告的指示行為,而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交易,同時也并未約定委托人不承擔因受托人理財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完全符合委托關系的性質,應按委托合同關系定性。
開心保專業(yè)理財規(guī)劃師提醒廣大投資理財人士,在進行相關的委托理財之前,一定要按照正規(guī)的法律程序,以確保最大化的保障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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