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筑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設期間,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保險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列明費用損失的保險。
建筑工程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筑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設期間,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保險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列明費用損失的保險。
建筑工程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筑工程。在財產保險經營中,建筑工程保險適用于各為民用、工業(yè)用和公共事業(yè)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庫、橋梁、碼頭、娛樂場、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的建筑。這些工程在建筑過程中的各種意外風險,均可通過投保建筑工程保險而得到保險保障。
(1) 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風險中,同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于動態(tài)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風險程度增加。
(2)風險保障的綜合性。建筑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又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過程中、保證期間等各類風險。
(3) 被保險人的廣泛性。包括業(yè)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術顧問、設備供應商等其他關系方。
(4) 費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險采用的是工期費率,而不是年度費率。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
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筑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yè)顧問,代表所有人監(jiān)督工程合同執(zhí)行的單位或個人。
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負責支付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
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標的范圍廣泛,既有物質財產部分,也有第三者責任部分。
為方便確定保險金額,在建筑工程保險單明細表中列出的保險項目通常包括如下幾個部分:
1. 物質損失部分
2. 第三者責任
3. 特種風險賠償
建筑工程保險的的保險責任可以分為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和第三者責任兩大部分。
其中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主要有保險單上列明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風暴、水災、暴雨、地陷、冰雹、雷電、火災、爆炸等多項,同時還承保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過失等人為風險,并可以在基本保險責任項下附加特別保險條款,以利被保險人全面轉嫁自己的風險。不過,對于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筑用機器、設備損壞,以及停工引起的損失等,保險人不負責任。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車輛、船舶、飛機、摩托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亦需要另行投保相關運輸工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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