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凌晨,一輛轎車撞進長春市寬城區(qū)小南街小南農貿市場的一間包子鋪,店主張老漢一家五口不同程度受傷。建筑承包人李紅軍帶領兩名工人與其他市民一起展開營救,并駕車連闖4個紅燈將受傷的5人送往醫(yī)院。長春市長姜治瑩批示交警部門特殊處理其闖紅燈違法行為。
據了解,肇事司機倪濤酒后駕車且肇事逃逸,負擔事故全部責任,已被處以行政拘留15天,還將繼續(xù)追究其刑事責任。
倪濤,長春市寬城區(qū)奮進鄉(xiāng)人,28歲。倪濤承認,10日夜里他酒后開車回家途中和路上另一輛車差點兒撞上他猛向右側打方向盤躲避,車就撞進了包子鋪。據介紹,倪濤自首的時候,已經過了11個小時,檢測不出來其體內酒精含量,無法認定其酒后駕車甚至是醉酒駕車的行為。
不過,倪濤肇事后逃逸,這個情節(jié)就足以達到違法行為,所以交警部門對倪濤處以行政拘留15天。據了解,目前傷者張國平病情危重,仍處于昏迷狀態(tài),且脾臟摘除。要等法醫(yī)鑒定其傷害程度后,再根據情況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們都知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jié)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為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后果。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jié)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jié)加重犯。構成該情節(jié)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jié)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fā)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y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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