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新《保險法》亮點 學會購買保險

發(fā)布者:王瀟茵|發(fā)布時間:2012-10-15 09:45:27

我國是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每一件事情都要保障國民有法可依。保險行業(yè)也不例外,保險法就是貫穿于保險業(y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合法工具,今天就由小編總結介紹新《保險法》的知識亮點。

2009101日起,修訂后的新《保險法》將正式實施。由于新法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并對保險人和監(jiān)管機構設立了更多的“緊箍咒”,已經開始在產品結構上回歸保障本質的保險業(yè)有望贏得更多的青睞,這其中就包括那些曾經對保險存有疑惑和擔心的消費者。

那么,如何才能成為一名真正合格的保險消費者呢?

  新《保險法》新在哪里?

“新版的《保險法》,與2002年版的《保險法》相比,一大變化就是在規(guī)則完善和制度設計上更加注重對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護。”相關人士告訴記者。

而此前,由于對保險存有疑惑和擔心,很多消費者即使有真實需求,仍不愿購買保險這個“必需品”。

新《保險法》顯然有助于改變這一尷尬的現狀。

據前述人士介紹,新《保險法》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不可抗辯規(guī)則。這樣的規(guī)定不僅有利于督促權利行使,穩(wěn)定保險合同關系,而且其次,進一步規(guī)范了理賠流程和時限。此前如果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理賠上存在異議,理賠就被擱置下來,而新《保險法》則對理賠時間做出了明確限制。對保險銷售人員的資格準入、服務規(guī)范等,新《保險法》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新《保險法》還增加了有關特殊情況也能獲賠的條款。

  新《保險法》下如何選購產品

當然,法規(guī)只是對保險公司行為進行了合規(guī)規(guī)范,要想真正保護自己的權益,投資者還需要做一名“合格”的消費者。

人壽理財專家建議,消費者走好以下三大步:

第一步:認真閱讀保險條款。許多購買了保險的客戶反映因嫌麻煩而沒有認真閱讀保險合同,從而導致了之后不必要的糾紛。作為無形產品,保險合同承載著保險人與投保人的權利與義務。按照新《保險法》,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保險合同。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前,應該認真閱讀保險合同,尤其是“免除責任”等保險條款和保險公司做出的投保提示。

第二步:“合格”的消費者要對自己有所要求。部分消費者購買保險是出于僥幸心理,有的甚至在生病后通過隱瞞過往病情等手段購買保險,最終導致不能得到理賠。如實告知是每個消費者的義務,也是成為“合格”消費者的最基本條件。

第三步:盡量尋求專業(yè)人員的幫助。大多數消費者沒有專業(yè)的保險知識背景,對自身需求及保險產品的功能不甚了解。目前許多消費者對保險的功能存在著誤解,保險被許多消費者當做了投資、賺錢的工具,而忽視了其最基本的保障功能。在專業(yè)人員的指導下,結合自身需求,才能理性地選擇最優(yōu)的保險規(guī)劃。

  新保險法的亮點:

亮點一:不可抗辯規(guī)則

亮點二:達成協(xié)議10天內賠付

新《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xié)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fā)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如何解讀“達成協(xié)議10天內賠付”?

“投保容易理賠難”是客戶集中反映的問題。新保險法在這方面的明確規(guī)范,大大保護了投保人的權益。在新保險法實施后,保險公司必須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

“達成協(xié)議10天內賠付”對老百姓有什么好處?

一直以來,“投保容易理賠難”是我市投保人集中反映的問題。以前各家保險公司在理賠方面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新《保險法》恰恰在這方面給予了明確規(guī)范,大大保護了投保人的權益。例如,出租車司機任女士不久前駕車被一輛私家車撞了,她在理賠時遇到了這樣的麻煩——“根據交警出具的認定書,私家車負全部責任,我和私家車主也已經達成協(xié)議,但私家車的投保公司遲遲不賠付。”在新《保險法》實施后,這樣的問題不會再出現,保險公司必須10天內支付賠款。

在此次修訂中,“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索賠需補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險人索賠請求后“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拒賠時說明理由等服務承諾都被明確寫入法律條文中。中支理賠服務一直堅持“催賠服務、拖賠投訴”工作措施,理賠時效和客戶滿意度較高,一季度10日結案率達到91.2%,在全省位居前列,但是新保險法執(zhí)行后,由原先60日內做出決定,變?yōu)?/span>30日內做出決定;并且10日結案率要求達到100%。這對于我們目前理賠服務來講是一個較大的挑戰(zhàn)。

亮點三、核保期內也要賠付

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如何解讀“核保期內也要賠付”?

辦理保險的程序一般是,保險公司口頭告知投保人保險相關事宜,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并簽字,保險公司接到投保單后進行核保,核保通過后簽發(fā)正式保單。事實上,許多保險事故是在已經簽了投保單,而正式保單尚未簽發(fā)時發(fā)生的,保險公司通常按行業(yè)慣例予以賠償,但也有保險公司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賠,以至于經常發(fā)生理賠糾紛。新保險法通過可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下來,保護了投保人利益。

“核保期內也要賠付”對老百姓有什么好處?

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主要是因為許多保險事故是在已經簽了投保單,而正式保單尚未簽發(fā)時發(fā)生的,有保險公司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賠,以至于經常發(fā)生理賠糾紛,對這個問題目前泰康在投保單中設有臨時保障聲明,也就是說在收到保費到正式簽發(fā)保單這個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將承擔身故保險金額20萬以內的給付,因此這個還是有效的保護了客戶的利益,同時和新保險法的要求也是一致的,至于新法執(zhí)行后給付標準相信行業(yè)內會有統(tǒng)一標準,我們按照執(zhí)行也就可以了。

亮點4:明確財產轉讓理賠

新《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新《保險法》還規(guī)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解讀:金融專家認為,對于財產保險來說,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是:財產保險合同存續(xù)期間,如果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等發(fā)生轉讓,轉讓后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以前保險標的發(fā)生轉讓也需要到保險公司進行報備,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沒有細致規(guī)定。新修訂的保險法對這方面的規(guī)定規(guī)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爭議的一些問題,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種保護。”

亮點5:規(guī)范合同“格式條款”

由于保險合同多為格式條款,為了防止保險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規(guī)定,修改后的《保險法》對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所盡義務做了更嚴格的規(guī)定。新《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做出提示。

專家解讀:專家表示,要求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時應附格式條款,是終稿中新增的一條,“主要是為了讓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有一個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決定,而不是在投保以后才看到保險合同的內容。”

格式條款由于其不可更改性、附合性的特點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造成其對消費者權益侵害的普遍性,而日常消費活動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則被稱為霸王條款,是消費者投訴的重點。合同法對非格式條款提供者提供傾向性的保護,尤其對消費者保護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對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卻大大增加其履行合同的難度,使許多保險公司及大型商家履行合同成本明顯增加,違反格式條款最初設計的經濟性原則。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視為其采取合理方式,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減輕提供格式一方的舉證責任,使格式條款趨于公平,更符合其經濟性原則。

亮點6:特殊情況也能獲賠

針對死亡事件發(fā)生的情況,新《保險法》突出強調了要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時,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會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此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

專家解讀:保險專家指出,原來的保險法規(guī)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這對于無辜的被保險人明顯不公平。所以新保險法修改了這方面的規(guī)定。原保險法沒有規(guī)定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時如何處理,新保險法彌補了這部分的立法空白。

此外,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免責條款”,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書面或口頭說明。

從以上6大亮點可以看出,新《保險法》加大了維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對于保險人來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保險理賠的糾紛,便于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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