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實施依據)
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封存申請范圍)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賬戶”)所在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xù):
1、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尚未重新就業(yè)的;
2、單位因合并、分立而終止、注銷,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
3、單位撤銷、解散、破產,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
第三條(封存申請材料)
(一)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或住房公積金業(yè)務專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封存清冊》(附件一)。
(二)封存原因證明材料:
1、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尚未重新就業(yè)的,提供單位蓋章確認的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內容應包括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錄用時間、離職時間等要素;
2、單位因合并、分立而終止、注銷,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提供單位合并、分立的決議、批復等證明材料。
3、單位撤銷,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提供單位被依法撤銷的法律文件等證明材料;
4、單位解散,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提供單位解散的公司章程、決議、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
5、單位被宣告破產,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法律文書。
(三)若申請單位欠繳的,應確認單位和個人繳存情況,除應提供與上述情況對應的資料以外,單位還需提供職工勞動合同、勞動手冊、工資基數(shù)證明、單位補繳清冊等證明材料。
第四條(封存辦理)
(一)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qū)(縣)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具體負責辦理封存業(yè)務。管理部在接到申請材料的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審核通過的,辦理職工賬戶封存手續(xù)。
(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尚未重新就業(yè)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單位賬戶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請。
(三)單位因合并、分立而終止、注銷或單位撤銷、解散、破產,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在單位終止或注銷前提出封存申請。
(四)單位或清算組織在辦理賬戶封存手續(xù)前,應事先告知職工本人。
第五條(封存轉出)
(一)封存戶職工重新就業(yè)后,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附件五)到單位賬戶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受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或管理部辦理封存賬戶轉出至本單位手續(xù)。
(二)封存戶職工本人也可以持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新單位的名稱和賬號至管理部辦理封存賬戶轉出至新單位的手續(xù)。
第六條(封存戶權利)
職工賬戶封存期間,除不具備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資格外,其提取、對賬查詢、投訴建議等權利的行使按照提取、對賬查詢、投訴建議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職工賬戶封存期間,賬戶余額屬職工個人所有,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計息。
第七條(停繳申請范圍)
職工賬戶不符合封存條件,但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需要暫時停止繳存的,賬戶所在單位可以為職工辦理賬戶停繳手續(xù):
1、職工工作變動至新單位,因原單位尚未獲得新單位賬號而使職工賬戶暫時停留在原單位不能轉移的,為確保及時、準確辦理匯繳,原單位需要暫時停止繳存該職工賬戶的。
2、職工賬戶符合銷戶提取條件,尚未辦理提取手續(xù)的;
3、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包括:
(1)職工參軍的;
(2)職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
(3)職工失蹤并已在公安部門登記備案的;
(4)離開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5)職工因其他情況中斷工資收入且由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
第八條(停繳申請材料)
(一)職工工作變動至新單位,賬戶在原單位尚未轉移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賬戶(補充住房公積金)停繳申請表(A表待轉出停繳)》(附件二)。
(二)職工賬戶符合銷戶提取條件,尚未辦理提取手續(xù)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賬戶(補充住房公積金)停繳申請表(B表待銷戶停繳)》(附件三)、符合銷戶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賬戶(補充住房公積金)停繳申請表(C表停薪停繳)》(附件四)、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
1、職工參軍的,提供由區(qū)一級征兵辦公室出具的證明;
2、職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的,提供司法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法律文書;
3、職工失蹤并已在公安部門登記備案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
4、職工離開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提供離開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等證明材料;
5、職工因其他情況中斷工資收入的,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且需職工本人簽字確認。
(四)若申請單位欠繳的,應確認單位和個人繳存情況,除應提供上述情況對應的資料以外,單位還需提供職工勞動合同、勞動手冊、工資基數(shù)證明、單位補繳清冊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停繳辦理)
受委托銀行具體負責辦理停繳業(yè)務。單位應向單位賬戶所在地的受委托銀行提出停繳申請,受委托銀行在接到申請材料的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審核通過的,辦理職工賬戶停繳手續(xù)。
第十條(停繳期限)
以下情況的停繳應設置停繳期限,停繳期限按月設置,自停繳審核通過之日的次月起計算:
1、職工工作變動至新單位,賬戶在原單位尚未轉移的,停繳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停繳期限到期后,原單位不得再次就此原因申請同一賬戶停繳。
2、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停繳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若賬戶在到期后需繼續(xù)停繳的,單位應在停繳期限到期前15日內向其受委托銀行重新提出停繳申請,受委托銀行在接到申請材料的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
第十一條(停繳恢復和轉出)
(一)在停繳期限內,單位應根據職工實際情況及時辦理職工賬戶封存、轉出、繳存、銷戶手續(xù)。若超過停繳期限仍未辦理相關手續(xù)的,賬戶自動恢復正常繳存。
(二)賬戶停繳職工工作變動至新單位的,原單位應及時為職工賬戶辦理轉移至新單位手續(xù)。若原單位拖延不為職工辦理賬戶轉移的,職工本人也可以持有效證明材料向管理部申請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單位在十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部應當在二十日內予以辦理。
(三)職工賬戶轉移至新單位,新單位應及時為職工賬戶辦理啟封,并按規(guī)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轉移至新單位超過六個月未啟封的,賬戶自動恢復正常繳存。
第十二條(賬戶變動提示)
受委托銀行負責提示單位有尚未處理的到期賬戶。受委托銀行在停繳期限到期上月和當月的5日和20日(節(jié)假日順延)提示單位有尚未處理的即將到期賬戶,須在停繳期限內為職工賬戶辦理相關手續(xù)。停繳期限到期后,單位仍未辦理相應手續(xù)的,賬戶自動恢復正常繳存,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信息核對)
(一)職工身份信息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記載賬戶信息不一致或賬戶信息缺失的,單位應核對、補齊、更正信息后辦理啟封、封存、停繳。具體辦理按照職工賬戶信息修改(賬戶在單位)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封存戶職工身份信息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記載賬戶信息不一致或賬戶信息缺失的,職工可以持有效證明辦理賬戶信息變更手續(xù)。具體辦理按照封存戶職工賬戶信息修改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當單位賬戶信息發(fā)生變動時,單位應及時辦理信息變更手續(xù)。具體辦理按照單位賬戶信息變更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補充住房公積金)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xù):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
(二)實行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的職工調入未實行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工作的,原單位應在職工調出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單位賬戶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請,提供相應申請材料。管理部在接到申請材料的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審核通過的,為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辦理封存手續(xù)。
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因經濟效益下滑等原因擬不繼續(xù)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可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在一個住房公積金繳交年度屆滿時停繳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五條(網上辦理)
上海住房公積金網上封存、停繳業(yè)務與管理部、受委托銀行業(yè)務辦理一致,按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網上業(yè)務辦理予以監(jiān)督管理,建立網上業(yè)務辦理的準入機制、責任機制、監(jiān)督機制、信用機制,確保網上相關業(yè)務辦理的規(guī)范有序運行。
第十六條 施行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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