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法律首先要學習它的條款,學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也要學習它的條款。要是一個保險沒有了條款,就如同魚兒沒有了水,所以條款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來說就顯得特別的重要。所以就顯示出了學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必要性,我們生活在這個大家庭里,所以我們必須要去了解更多的車險知識,下面就看下具體的注意事項吧。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號牌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xù)保前該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對保險費計算有影響的,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人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投保人續(xù)保的,應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上一年度交強險的保險單。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否則,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
發(fā)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在保險條款設計上,筆者認為應該著重體現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救濟功能而非商業(yè)保險的運作機制。我們知道,保險具有商業(yè)性和金融性的特點,保險人作為經營主體是以公司這種以盈利為終極目標的法人形式作為載體,因此,不可必免的要考慮風險、利益,投入與產出比等因素,以避免對公司生產發(fā)展不利。作為具有社會保障意義的強制性保險,在免賠條款設計上,《條例》應適當照顧保險公司的這種贏利性,但更重要的是要強調基礎保障性,在兩者的平衡利益上限制一些免賠條款的適用。
以某40歲行人甲為例,乙的機動車輛被他人盜竊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將甲當場撞死,該車逃逸。盜車者即肇事者將被盜車輛賣掉后錢款揮霍一空,后該人被捕時個人財產為零。
交通事故的后果導致一個家庭失去了一個重要的經濟來源,但對于此種情況,受害人家屬卻不能依交強險這個最后獲取經濟賠償的機會得到賠付。根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受害者家屬得到的經濟賠償數額(僅指死亡賠償金)以北京市2008年的相關數字為例,賠償額度在五十萬左右,而這五十萬針對受害者家屬來講,因被告人沒有個人財產判決無法執(zhí)行到位,賠償額為零。
假設該車沒有發(fā)生盜、搶事件,由車主本人駕駛,因嚴重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了受害者死亡,因符合交強險的理賠條件,即便賠償者沒有個人財產,通過交強險也可以到十萬余元的賠償。相比之下,同樣是在馬路上步行的行人,同是事故的受害者,其在法益上體現的是相同的價值---生命的消亡,而在賠償結果上卻有很大的差異,這就在事實上造成了不平等,這種不平等并不體現在刑事責任自負的規(guī)定上,而是在于《條例》規(guī)定的欠缺。
依據《道交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和《保險法》總則部分的相關之規(guī)定,除被保險人故意外,并沒有體現出《條例》規(guī)定的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以及對搶救費用的墊付義務的規(guī)定?!稐l例》以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規(guī)定上述情形為免責條款,同時為了平衡利益,又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對于上述三種免賠情況下的搶救費用的墊付義務。但是,我們必須要看到上述案件的搶救費用仍由最終的責任人支付,保險公司并沒有實際支出,免則條款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擴大了保險公司的受益范圍。
這從保監(jiān)會的2007年官方宣稱可以得到證實: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國交強險業(yè)務承保各類機動車5755萬輛,交強險業(yè)務保費收入507億元,2007年1至10月交強險賬面利潤為9.3億元。為切實保護廣大被保險人利益,保監(jiān)會要求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提出了費率調整的初步方案。該調整方案后于2008年2月1日零時起實行。
我們并非專業(yè)的保險人士,也不會復雜的統(tǒng)計業(yè)務,但該組統(tǒng)計數字仍然使我們得出交強險的實施并未給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帶來不利的影響,相反卻是個盈利險種的結論。同樣,從2008年交強險保費調整和賠償限額的增加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保險公司作為抵御風險實力強勁的公司法人,在實施交強險贏利的前提下,筆者認為是有能力對受害者包括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在內的全部賠償項目承擔墊付義務的。強制責任保險作為一種以行政命令方式出現的強制締約保險,是當鋼體與肉體撞擊時法律為維護弱者的利益、彰顯法的公平正義而做出的合理傾斜,因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弱勢群體。
因此,認為有必要對《條例》進行改革,擴大保險公司墊付的義務,轉嫁社會風險,確保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再空守一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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