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保險指在合同期內,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中,遭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疾病導致的意外保險。保險期限一般是指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開始,到行程結束后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游意外保險是一種短期保險,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購買的短期補償性險種。旅游人身意外保險范圍是什么?
一般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險范圍大致分為四部份:(一)人身意外保障、(二)醫(yī)療費用保障、(三)個人財物保障、(四)個人法律責任保障。
(一)人身意外保障:由于意外造成死亡或永久性傷殘而給予一筆預先約定的金額。
(二)醫(yī)療費用保障:在旅途中因意外而引致的醫(yī)療費用開支。完善的旅游保險應包括“國際醫(yī)療支援”服務,萬一在外地發(fā)生嚴重事故,受保人可享用國際醫(yī)療隊伍的服務;例如緊急醫(yī)療運送或送返原居地等。大部份的旅游保險都是只保障因意外造成之醫(yī)療開支,但亦有少部份的保單可同時保障在旅途中因疾病而帶來的醫(yī)療支出。
(三)個人財物保障:保障在旅途中,財物因意外損毀或被盜竊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四)個人法律責任保障:在旅途中受保人因疏忽而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而被追討索償的保障。 由于不同的保險公司發(fā)出的保單條款可能有異,因此旅游人身意外保險范圍可有不同。
旅游保險一般包括:醫(yī)療費用、人身意外、意外雙倍賠償、緊急醫(yī)療運送、運返費用、個人行李、行李延誤、取消旅程、旅程延誤、縮短旅程、個人錢財及證件還有個人責任等諸多種。
1. 旅游人身意外保險范圍
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必須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其旅游人身意外保險范圍應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賠償:(1)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2)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yī)療費;(3)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4)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5)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
入境旅游、國內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險中上述各項賠償的比例,由旅行社與承保的保險公司商定。
2.保險期限及保險金額
(1)期限。旅行社組織的入境旅游,期限從旅游者入境后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開始,直至該旅游行程結束,辦理完出境手續(xù)出境時為止。國內旅游、出境旅游,期限從旅游者約定的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旅游者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險期限至其終止旅游行程的時間為止。旅游者在中止雙方約定的旅游行程后因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保險之列。
(2)金額。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標準:①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②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③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10萬元人民幣;④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與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3萬元人民幣。旅行社開展登山、獰獵、漂流、汽車及摩托車拉力賽等特種旅游項目,可在上述金額基本標準上,按照該項目的風險程度,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險金額。
3. 旅游人身意外保險范圍保險手續(xù)
(1)保險條款。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在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以下保險條款:①保險費;②保險金額;③旅行社與承保保險公司商定的各項旅游意外事故的賠償比例。
(2)投保手續(xù)。旅行社辦理意外保險,必須在境內保險公司辦理。其投保手續(xù)應由組團社負責一次性辦理,接團社不再重復投保。
(3)旅行社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手續(xù)。組團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的保險合同內容,與承保保險公司簽定《旅游意外保險合同書》,并以下列方式辦理投保手續(xù):①每組織一個旅游團隊洞保險公司辦理一次投保手續(xù);②以上一年度組織旅游者的人數為基礎,一次性向保險公司辦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續(xù)。
(4)有效憑證。當旅游者在保險有效期內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旅行社匝及時取得事故發(fā)生地公安、醫(yī)療、承保保險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單位的有效憑證,并由組團社同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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