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身為衡水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始建于1995年10月。2002年10月份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fā)[2002]12號)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經(jīng)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成立衡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設七個科室、十一個管理部,為直屬市政府的正處級事業(yè)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核算、使用與管理。
衡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位于中心街與永興路交叉口東南角,服務大廳位于中心街與永興路交叉口北行一百米路東。 郵編:053700 電話:0318-2663916
公積金熱線:12329
1、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表;
2、支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手冊。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1)職工購買本行政區(qū)域內商品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提供有效的購房合同、購房票據(jù)及其復印件等。職工購買本行政區(qū)域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完稅證明及其復印件等。
(2)職工購買二級市場住房(含公有現(xiàn)住住房)的,應當提供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完稅證明及其復印件等。
(3)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guī)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其復印件等。
(4)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其復印件等。
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等。
(二)職工離休、退休的,應提供組織、勞動人事或相關部門核準的離退休證明及其復印件等。
(三)職工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應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其復印件等。
(四)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的憑證及其復印件等。
(五)被納入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應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及其復印件等。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委會規(guī)定的,應提供經(jīng)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房租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及其復印件等。
(七)遇有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相關部門對突發(fā)事件的認定證明、突發(fā)事件中職工本人實際負擔的費用證明、戶籍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及其復印件等。
(八)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xù)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應提供該職工所屬社區(qū)居委會開具的未重新就業(yè)的《未就業(yè)證明》原件等;
(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縣級以上醫(yī)院證明或者由勞動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及其復印件等。
(十)因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應征入伍、上學等相關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及其復印件等。
(十一)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其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等。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其復印件等。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fā)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
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和調整存貸款利率浮動區(qū)間的通知》(銀發(fā)[2012]142號),現(xiàn)就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2年6月8日起,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下調0.10個百分點,由0.50%下調至0.40%;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由3.10%下調至2.85%。
二、從2012年6月8日起,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下調0.20個百分點,由4.90%下調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由4.45%下調至4.20%。
三、從2012年6月8日起,開展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的城市,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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