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reinsurance)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
再保險(reinsurance)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
在再保險交易中,分出業(yè)務的公司稱為原保險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業(yè)務的公司稱為再保險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再保險轉嫁風險責任支付的保費叫做分保費或再保險費;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攬業(yè)務過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費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給分出公司的費用報酬稱為分保傭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續(xù)費。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將其接受的業(yè)務再分給其他保險人,這種業(yè)務活動稱為轉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險,雙方分別稱為轉分保分出人和轉分保接受人。
首先,按責任限制分類,再保險可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于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yè)務,分出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分入人則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在比例再保險中,又可分為成數(shù)再保險、溢額再保險以及成數(shù)和溢額混合再保險。
成數(shù)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業(yè)務范圍內,將每一筆保險業(yè)務按固定的再保險比例,分為自留額和再保險額,其保險金額、保險費、賠付保險金的分攤都按同一比例計算,自動生效,不必逐筆通知,辦理手續(xù)。
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承保的保險限額,即自留額,當保險業(yè)務超出其自留額而產生溢額時,就將這個溢額根據(jù)再保險合同分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根據(jù)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每一筆分入業(yè)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分攤的賠付保險金數(shù)額。
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協(xié)商議定一個由原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額度,在此額度以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賠付,超過該額度的,就須按協(xié)議的約定由再保險人承擔其部分或全部賠付責任。非比例再保險主要有超額賠款再保險和超過賠付率再保險兩種。
其次,按照安排方式分類,再保險可分為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合同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預約再保險(Facultative Obligatory)。
再保險的具體形式可以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兩類。
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于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yè)務,分出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分入人則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在比例再保險中,又可以分為成數(shù)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成數(shù)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業(yè)務范圍內,將每一筆保險業(yè)務按固定的再保險比例,分為自留額和再保險額,其保險金額、保險費、賠付保險金的分攤都按同一比例計算,自動生效,不必逐筆通知,辦理手續(xù)。
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承保的保險限額,即自留額,當保險業(yè)務超出其自留額而產生溢額時,就將這個溢額根據(jù)再保險合同分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根據(jù)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每一筆分入業(yè)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分攤的賠付保險金數(shù)額。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協(xié)商議定一個由原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額度,在此額度以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賠付,超過該額度的,就須按協(xié)議的約定由再保險人承擔其部分或全部賠付責任。非比例再保險的保險費率由雙方當事人議定。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聯(lián)系表現(xiàn)在:
(1)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是再保險存在的前提,再保險合同不以離開原保險合同而單獨存在。同時,原保險承擔的風險與責任也要依賴再保險才能進一步分散。
(2)再保險人的責任、再保險金額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險合同的責任、保險金額和有效期限為限。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是利益共享、損失共擔的合作關系。
(3)作為保險的原則,即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同樣適用于再保險都是一種以法律為依據(jù)的經濟合同行為,都是以大數(shù)法則為依據(jù)實現(xiàn)分散風險的。
原保險與再保險的區(qū)別:
1. 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再保險人以原保險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
2. 再保險人與投保人無直接法律關系
發(fā)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原保險(也叫直接保險)。發(fā)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再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的風險責任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是“保險人的保險”。
我們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業(yè)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yè)務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是以原保險為基礎,以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無論原保險是給付性的還是補償性的,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付都只具有補償性。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無任何直接的法律關系。原保戶無權直接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再保險人也無權向原保戶提出保費要求。另外,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進行賠償為理由,拖延或拒絕對保戶的賠償;再保險人也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再保險是在保險人系統(tǒng)中分攤風險的一種安排。被保險人和原保險人都將因此在財務上變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險分攤風險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衛(wèi)星發(fā)射保險。該風險不能滿足可保風險所要求的一般條件。保險人接受特約承保后,將面臨極大的風險,一旦衛(wèi)星發(fā)射失敗,資本較小的公司極可能因此而破產。最明智的做法是將該風險的一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由多個保險人共同承擔。
原保險和再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保險公司在經營上對它們采取不同的方式。首先,原保險關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保險人直銷以及代理人和經紀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險除了靠保險人之間主動接觸外,更主要依賴再保險經紀人促成再保險關系的建立。其次,在原保險人承保新業(yè)務和再保險人接受分入業(yè)務時,他們做出承保判斷的基礎有所不同。原保險人注重標的的風險狀況,例如,財產保險中所保財產的地理位置、構造、安全管理情況,以及壽險中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病史、職業(yè)、愛好等情況。再保險業(yè)務主要考慮業(yè)務來源、國家和地區(qū)的政治和經濟形勢,特別是在通貨和外匯管制方面的情況;業(yè)務發(fā)展趨勢,包括國際上和所在國或地區(qū)有關這種業(yè)務的費率和傭金等情況;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的資信情況等。最后,盡管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運用的保險原則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條款還是有所差異的。比如,共同命運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等是再保險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險和再保險在經營環(huán)節(jié)、管理手段、依據(jù)準則等方面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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