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超倍保
重大疾病保險是百年人壽推出的一款重疾險,
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正式開業(yè),總部設在大連。公司注冊資本77.948億元人民幣,由融達投資、新光控股集團、大連一方地產、江西恒茂房地產、大連城市建設集團、科瑞集團、中國華建投資等股東構成。下面我們來看一下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險保障內容有哪些?本合同的保險責任分為基本責任與可選責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根據
投保人的選擇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一、基本責任:
1、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歲以前身故,我們按本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無息)的3倍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歲以后(含當日)身故,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4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2、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種,分為A、B、C、D、E五組。每組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給付后該組重大疾病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累計給付次數以五次為限,當累計給付達到五次時,本合同效力終止。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y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重大疾病,我們僅按一種重大疾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向受益人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保險責任以及輕癥疾病保險金、中癥疾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均效力終止。
同時,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現(xiàn)金價值降為零,我們將繼續(xù)承擔其他組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及您選擇的本合同可選責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我們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發(fā)病并經認可的醫(yī)院確診首次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向受益人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重大疾病對應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效力終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我們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發(fā)病并經認可的醫(yī)院確診首次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向受益人給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重大疾病對應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效力終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我們給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發(fā)病并經認可的醫(yī)院確診首次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向受益人給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重大疾病對應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效力終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我們給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發(fā)病并經認可的醫(yī)院確診首次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向受益人給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若您選擇投保本合同中可選責任,則可選責任繼續(xù)有效,本合同其他責任均效力終止;若您未選擇投保本合同中可選責任,則本合同效力終止。
3、重大疾病額外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等待期后且于第10個保單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個保單周年日),經認可的醫(yī)院確診首次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我們在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同時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 50%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額外保險金,本項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繼續(xù)有效。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第 10 個保單周年日之后(含第 10 個保單周年日)且于第15 個保單周年日之前(不含第 15 個保單周年日),經認可的醫(yī)院確診首次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我們在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同時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 35%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額外保險金,本項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繼續(xù)有效。本合同重大疾病額外保險金的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4、中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中癥疾?。?0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50%向受益人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每種中癥疾病只給付一次中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中癥疾病保險金責任效力終止。
本合同的中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兩次為限,本合同繼續(xù)有效。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y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中癥疾病,我們僅按一種中癥疾病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5、輕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輕癥疾?。?5 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每種輕癥疾病只給付一次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輕癥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效力終止。本合同的輕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三次為限,每次的給付比例分別為第一次 30%、第二次 35%、第三次 40%,本合同繼續(xù)有效。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y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輕癥疾病,我們僅按一種輕癥疾病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6、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豁免保險費。
給付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保險金后,我們將豁免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確診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險費,被豁免的保險費視為已交納,本項保險責任效力終止。
二、可選責任:
1、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
被保險人確診初次發(fā)生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惡性腫瘤”且我們按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被保險人自惡性腫瘤確診之日起 3 年后,經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再次發(fā)生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給付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給付后該項保險責任效力終止,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二次確診的惡性腫瘤包括以下情形
(1) 與前一次惡性腫瘤無關的新發(fā)惡性腫瘤。
(2) 前一次惡性腫瘤復發(fā)、轉移。
(3) 前一次惡性腫瘤仍持續(xù)。
2、第二次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確診初次發(fā)生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 腦中風后遺癥”、“心臟瓣膜手術”或“主動脈手術”中的無論一種或多種,且我們按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被保險人自該疾病確診之日起 3 年后,經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再次發(fā)生該種疾病,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 50%給付第二次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項保險責任效力終止,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其中,第二次確診的“腦中風后遺癥”須由顱腦顯影或影像學檢查證實為新一次的中風,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腦中風后遺癥。本合同第二次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最要說一句特別注意事項: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y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保險金”、“中癥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中多項責任的給付條件,我們僅承擔保險金額最高的一項保險責任。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險金”與“重大疾病保險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們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則另一保險金將不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