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項目有四項:死亡給付、殘廢給付、醫(yī)療給付、停工給付。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fā)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項目有四項:
1、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2、殘廢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給付殘廢保險金。
3、醫(y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y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y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4、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正德龍祥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責任
在本主險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導致身故或殘疾的,本公司將負下列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利益給付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經(jīng)本公司查核屬實,且確在本主險合同保險責任范圍以內(nèi),本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本主險合同隨之終止。身故保險金金額等于保險單上載明的基本保險金額。
●意外殘疾利益給付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意外傷害蒙受本主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上所列的殘疾程度之一的,經(jīng)本公司查核屬實,且確在本主險合同保險責任范圍以內(nèi),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治療仍未結(jié)束,則按第180日的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jù)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的,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nèi),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規(guī)定分別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基本保險金額時,本主險合同隨之終止。
一個具體的意外傷害保險險種,可以同時提供全部四項保障,也可只承保其中一兩項。這需要人們在投保時仔細了解。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人身傷害必須是意外事故造成的。
中法人壽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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